(2012)长民初字第0252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何荣妮、王凯与何家营一组及何家营村委会租地款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荣妮;王凯;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何家营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何家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长民初字第02526号 原告何荣妮。 委托代理人何兴善,系上述原告之父。 原告王凯。 法定代理人何荣妮,上述第一原告。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何家营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何家营一组)。 诉讼代表人何希波,男,系该组组长(缺席)。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何家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何家营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何夏俊,男,系该村村主任(缺席)。 原告何荣妮、王凯与被告何家营一组及何家营村委会租地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鹏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荣妮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兴善、原告王凯法定代理人何荣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家营一组及何家营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其母子是何家营**合法村民,但被告不按有关政策给其分配租地款,要求被告给其分配租地款两人共1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何家营一组及何家营村委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荣妮自幼生长在何家营一组,户口亦在该组。1998年原告与商州市刘湾街道办事处中心村一组王武利同居生活,1999年2月22日生一子王凯。2003年12月17日原告何荣妮与王武利登记结婚,婚后户籍一直未迁出,此后原告之子王凯户口随母落在被告村组。2012年元月16日被告村组给每人分配租地款600元,未给两原告分配,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依法给其分配租地款两人共计1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两被告经传唤均未到庭,无答辩,该案未能调解。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户口本、合作医疗证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系何家营**合法村民,依法应享有被告村组村民待遇,被告给其他村民分配租地款,拒绝给二原告分配与法相悖,故原告要求被告给其分配租地款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租地款是村民赖以生产生活的重要来源,应足额分配给原告,因原告主张应分之租地款之土地权属于被告何家营一组,故被告何家营一组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何家营村委会系租地款分配方案的制定者,对原告应分租地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何家营村第一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荣妮、王凯各分配租地款600元,合计1200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何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负连带给付责任。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何家营一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鹏辉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