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周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屠茶花与章爱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茶花,章爱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民初字第227号原告:屠茶花,女,195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邵新林,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爱娟,女,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屠茶花诉被告章爱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茶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1元,本院依法收取1000.50元,由原告屠茶花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施维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