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淑玲与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办事处东门社区居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淑玲,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办事处东门社区居委会,松井置业(安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玲,女,1932年5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办事处东门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高美,该居委会主任。原审第三人:松井置业(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四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仁义,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张淑玲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办事处东门社区居委会、原审��三人松井置业(安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4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江海洋审 判 员 孙 震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