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绍兴市人民医院与杜阿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人民医院,杜阿花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226号原告绍兴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郭航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杰。被告杜阿花。原告绍兴市人民医院与被告杜阿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31日,被告因车祸受伤来原告处住院就诊,后于2011年5月1日治愈出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95139.83元,尚有55139.83元没有支付。为保护原告之国有资产不受损害,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医疗费55139.83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杜阿花于2011年12月23日死亡,即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时被告杜阿花的诉讼主体资格已丧失,故原告起诉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绍兴市人民医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敏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