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王春勇与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春勇;于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084号原告王春勇,男,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被告于海,男,1977年12月22日,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勇与被告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王春勇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