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吕洪艳诉李忠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洪艳,李忠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276号原告:吕洪艳,女,197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唐延年,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超,男,1976年1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洪艳与被告李忠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洪艳以双方在开庭前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洪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洪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洪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塔 磊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兴晓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