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守林与吴珍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珍峰,张守林,薛宝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珍峰,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守林,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翁兵兵,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薛宝兰,女,193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吴珍峰因与被上诉人张守林、原审第三人薛宝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1)谯民一初字第02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原审原告张守林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上诉人吴珍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张守林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上诉人吴珍峰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258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吴珍峰撤回上诉。三、准许原审原告张守林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张守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吴珍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