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汉执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开金与滕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金,腾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汉执字第00238号申请人刘开金,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被执行人腾明忠,男,194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刘开金与滕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2)安汉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腾明忠偿还原告刘开金借款8万元(限判决生效后2日内履行完毕)。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于被执行人腾明忠在期限内未自觉履行。刘开金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于2012年3月2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滕明忠在2012年4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刘开金5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00元,双方对此表示确认,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安汉执字第00238号案件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滕明忠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按原判决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继忠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