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湖德民初字第156号原告张某。被告沈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因去向不明,经本院合法传唤(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审判。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通过网络在世纪佳缘交友网相识并相恋,于××××年××月××日在德清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但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充分,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矛盾渐显。特别是被告明知原告再婚的唯一要求是需要稳定的生活,却在没有商量的情况下频繁地换工作单位,使矛盾加剧并影响了双方感情。加上婚后被告一直在外打工,聚少离多,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得到解决。2011年11月,被告瞒着原告辞掉原有工作去湖南长沙工作,在过后的联系中,被告向原告提出分手。原告多次规劝被告回家,但被告至今未回。故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诉请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沈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沈某于2009年4月通过上网聊天,在世纪佳缘交友网上相识并恋爱,并于××××年××月××日在德清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生活环境和习惯存在差异,加之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故导致原被告间产生隔阂,矛盾渐显。2011年11月,被告称赴湖南长沙发展事业,原告多次劝阻被告无果,双方渐无联系。被告至今去向不明。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籍信息及结合原告方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结识于网络,从相识恋爱到结婚时间较短,婚前感情基础较薄弱,双方因婚后生活环境、习惯差异及各处异地工作等原因,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双方未能及时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被告于2011年11月独自赴外发展,至今去向不明,原被告无法进行正常沟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莫剑青代理审判员 叶国栋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冯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