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谷城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段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鄂谷城刑初字第0008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甲,因故意伤害犯罪嫌疑,2012年4月11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201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乾蓉、代理检察员李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段某甲的胞兄段某丙与同村村民鲁某因公共通道上扔有石头行走不便发生矛盾,段某丙打鲁两耳光后被人拉开。后段某丙将此事告知其弟弟段某甲。当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段某甲开车载段某丙到石龙沟村五组拉稻草行至鲁某门前时,见鲁正在与他人聊天,即下车走到鲁某面前,朝鲁左侧腰、背部击打两拳,鲁被打倒在地,被告人段某甲又打其耳光;后被同村五组村民郑某劝阻。被告人段某甲开车离去。鲁某被打后感觉不适,被送往谷城县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鲁某左胸第9-11肋骨骨折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段某甲赔偿鲁某各种损失人民币共计28000元,鲁某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鲁某、证人袁某、郑某、段某丙的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报案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为相邻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全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在庭审中,被告人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经考查,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2年7月9日起至2013年7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