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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79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临沂奥洁瓷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赵忠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奥洁瓷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忠新,李桂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794-1号原告临沂奥洁瓷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沈传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忠新。被告李桂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奥洁瓷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忠新、李桂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奥洁瓷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临沂奥洁瓷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赵忠新、李桂红所有的位于老206国道沿街楼XX号房屋一套查封。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临沂奥洁瓷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