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章雄与张维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章雄,张维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207-2号申请执行人:章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剑敏、叶国珍,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维光。申请执行人章雄与被执行人张维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3日制作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维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2012年5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维光名下的坐落于本市龙湾区永兴街道安源花园3号楼303室的房产查封。截止2012年6月25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维光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章雄借款本金10万元及违约金。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凭(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与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温龙执民字第207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