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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郓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长德与李良苍、赵传仓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商初字第340号原告周长德,农民。被告李良苍,农民。被告赵传仓,农民。被告李四军,农民。被告邵海荣,农民。第三人李良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德与被告李良苍、赵传仓、李四军、邵海荣、第三人李良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长德于2012年6月25日以双方协议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长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德撤回对被告李良苍、赵传仓、李四军、邵海荣、第三人李良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长德负担。审判员  付本灵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鸿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