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郓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长德与李良苍、赵传仓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商初字第340号原告周长德,农民。被告李良苍,农民。被告赵传仓,农民。被告李四军,农民。被告邵海荣,农民。第三人李良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德与被告李良苍、赵传仓、李四军、邵海荣、第三人李良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长德于2012年6月25日以双方协议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长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德撤回对被告李良苍、赵传仓、李四军、邵海荣、第三人李良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长德负担。审判员 付本灵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鸿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