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施纪康与张卫东、王月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纪康,张卫东,王月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803号原告:施纪康,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岑睿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东,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王月苗,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纪康诉被告张卫东、王月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有和解意愿为由,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纪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黄文琼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雪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