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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陈恒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陈恒敏,男,1966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07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0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平审判员 陈再到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谦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