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阳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陆某甲与陆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陆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544号原告陆某甲。委托代理人覃双元、覃集华,阳朔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甲与被告陆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甲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陆某甲负担。审判员 何新丹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