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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民初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阴祖东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祖东,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安民初字第2165号原告阴祖东。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住址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吴志刚,职务总经理。被告(追加)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法定代表人张凤文,职务总经理。被告(追加)河北省首钢迁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表人徐凝,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阴祖东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被告(追加)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追加)河北省首钢迁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阴祖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阴祖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雅会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平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