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海法民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鹅埠信用社与陈镜波、陈添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鹅埠信用社;陈镜波;陈添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海法民二初字第3号原告: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鹅埠信用社,地址:广东省海丰县鹅埠镇中兴南路42号。负责人:林读宁,职务:主任。被告:陈镜波,男,1974年9月6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被告:陈添贵,男,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鹅埠信用社诉被告陈镜波、陈添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鹅埠信用社于2012年6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鹅埠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鹅埠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计828元,由原告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鹅埠信用社负担。审判长 黄春婵审判员 吴海英审判员 彭俊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巫文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