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东营金山桥学校与杨卫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682号原告东营金山桥学校,住所地:东营市黄河路518号。法定代表人闫爱春。被告杨卫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金山桥学校与被告杨卫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金山桥学校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金山桥学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金山桥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79元,减半收取72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曰骏代理审判员 孙延斌人民陪审员 李佐法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