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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一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许燕与被告胡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燕,胡业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一初字第00308号原告:许燕,男,汉族,住南陵县籍山镇。被告:胡业祥,男,汉族,住南陵县籍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燕与被告胡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胡业祥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何 新人民陪审员  罗光成人民陪审员  袁学松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周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