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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21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巫能富与石晓龙、吴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公司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能富,石晓龙,吴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2125-1号申请人:巫能富,男,汉族,住无为县被申请人:石晓龙,男,汉族,住无为县被申请人:吴娜,女,汉族,住无为县。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本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无民一初字第0212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巫能富向本院书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娜所有的皖E14**号轻型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宣运清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侯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