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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签发人:审核人:拟稿庭室:拟稿人:XX宵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44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山西省武乡县洪水镇曹家庄村店上自然村人,农民。被告张某,男,汉族,1968年2月13日出生,山西省武乡县洪水镇下黄岩村人,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2年6月15日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王某送达了限其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的通知,但到期后,原告王某没有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武民初字第449号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宵人民陪审员  郝东星人民陪审员  韩会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卫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