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481执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2-06-24
公开日期: 2020-08-11
案件名称
蓝其腾、温永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蓝其腾;温永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81执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永能,男,193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蓝其腾,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畲族,住永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永能与被执行人蓝其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蓝其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9)闽0481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蓝其腾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蓝其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蓝其腾名下的闽G×××××号、闽G×××××号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蓝其腾网络资金1359.42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温永能得款1284.42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通过本次执行,尚有8715.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蓝其腾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因被执行人蓝其腾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蓝其腾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且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冬生 审判员 王伟显 审判员 陈兴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