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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丰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袁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登记结婚。1994年10月17日生女儿张媛;2002年11月3日生儿子张德鹏。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在××××年××月,被告带着儿子外出打工至今不归。经原告多次寻找没有下落。现在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所以,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归原告抚养、儿子归被告抚养,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袁某没有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原籍系四川省威远县人,1993年经原告表姐(玉田县鸦鸿桥镇河东村人)介绍与原告相识,并于××××年××月××日进行了结婚登记。1994年3月,被告将户口迁到原告处。1994年10月17日生长女张媛,现已上班独立生活;2002年11月3日生长子张德鹏。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原告陈述××××年××月,被告讲其姐儿子结婚,她要回娘家参加婚礼并一同过春节。原告同意后,被告就带儿子张德鹏一同回了娘家。2010年春节,原告也到被告娘家一同过节。节日过后,原告欲与被告和儿子一同回家,但被告让原告先回家,自己打工挣钱后再回原告处。原告即自己回来。2010年正月底,原告两次给被告打电话,催促其回家,但被告讲考虑一下。原告称以后又和被告及其家人联系,但均联系不上、没有结果。自此,被告下落不明至今。现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被告的结婚证书、户口登记簿以及丰登坞村委会的书面证明信等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回娘家后即不归、下落不明至今已二年有余,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当准予。婚生女儿张媛已经独立生活,婚生长子张德鹏可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的财产情况因被告没有到庭,本院无法查证核实,本案不予处理。权利人若主张权利可另行起诉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离婚。婚生长子张德鹏随被告袁某共同生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玉冰审判员  李连山陪审员  高守国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