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孙中权与施杰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中权,施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683号申请执行人孙中权,农民。被执行人施杰辉,农民。本院在执行孙中权诉施杰辉(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5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中权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孙中权借款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2050元、执行费21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68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晓 东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熠(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