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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李朝建与霍春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建,霍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671号申请执行人:李朝建,农民。被执行人:霍春杰。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671号李朝建与霍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霍春杰应归还申请人李朝建借款5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6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李朝建如发现被执行人霍春杰下落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杨 健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