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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民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高美丽与唐山市玉田县安吉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美丽;唐山市玉田县安吉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2304号原告高美丽,工人。被告唐山市玉田县安吉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杨家套乡马庄子村北。法定代表人安德富,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美丽与被告唐山市玉田县安吉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美丽于201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美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高美丽负担。审判长  陈树森审判员  罗达清审判员  郭建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伟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