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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叶雨与汪基辉、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叶雨。被告:汪基辉。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彦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负责人:张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雨诉被告汪基辉、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雨于201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雨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雨负担。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