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887-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毛建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毛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887-2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代表人:孟丽,该××负责人。被执行人:毛建成,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商初字第366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毛建成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建成长期下落不明,其名下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毛建成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执行款66277.26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30元、执行费89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8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熠(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