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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安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赵某,男,一九七九年八月十六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赵滩村。被告:安某,女,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七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学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小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