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牟执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孙冷波与孙绪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冷波,孙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牟执字第1103号申请执行人孙冷波。被执行人孙绪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烟牟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7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绪杰所拥有的商业用房一幢(海房权证东村字第××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曲玉波审判员 毕志强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牟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