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永民初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永民初字第01198号原告郝某某,男,生于1987年11月25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崔利芹,永年县148法律指挥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某,女,生于1987年3月15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鲍志军,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郝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利芹、被告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鲍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4月认识并订婚,并于同年农历7月21日举行了典礼仪式,后于2010年3月1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没有共同语言,被告常因一点小事与我生气,我和被告因此都生活在痛苦之中,婚后未培养起夫妻感情。被告在典礼前向我索要了大量彩礼款,致使我家生活困难。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我彩礼款1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侯某某辩称,首先,我和原告同住一村,双方在订婚前就彼此了解,而且双方之间的同学、朋友也彼此认识,我与原告在婚前经过多次接触和了解,原告在诉状中所说双方在典礼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不是事实;其次,我和原告在婚后感情和好,我和其家人相处也很融洽,我婚后在高速公路磁县服务区上班,原告帮人开车,其每次经过磁县服务区时,都到该服务区看我,2012年农历正月初七,我假期结束去上班,原告将我送到县城后给我买吃、买喝,并将我送上车,我和原告在婚后建立起了较好的夫妻感情;第三,原告起诉离婚完全是受外部因素影响,希望法庭对原告的错误思想进行批评教育,并多做原告思想工作,调解我们和好。经审理查明,原告郝某某与被告侯某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9月9日(农历7月21日)举行典礼仪式后共同生活,后于2010年3月1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子女。原告主张被告于2012年农历1月6日离开其家,双方分居至今;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双方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原、被告双方对其各自主张,未提交证据。庭审中,被告以和原告夫妻感情尚好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未就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同住一村,有相互了解的较好机会和条件,应视为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且双方自愿结合后,均应倍加珍惜这份感情。双方在生活中发生摩擦,在所难免,离婚不是解决矛盾的唯一办法,本案中引起原告起诉是因为夫妻双方在处理家庭矛盾中的方法欠妥所致,双方只要相互体谅、真诚相待,和好有望。原告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负有举证责任,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双方分居不满两年,故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郝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书平审 判 员 刘建增人民陪审员 邢社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翠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