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白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白某,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南城办事处魏溜行政村魏溜村145号。身份证号码372925197003257770。被告刘某,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南城办事处魏溜行政村魏溜村145号。身份证号码150202196903277721。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宋志毅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