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生于1968年8月27日。被执行人杨某某,女,生于1972年4月5日。关于杨某某诉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1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杨某某一次性给付秦某某孩子抚养费6400元,并一次性清偿其兄下欠秦某某的3600元,合计10000元。于调解生效后当即履行完毕。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自动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结,故应终结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周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文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