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770号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夕国,宝应县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陈金洪,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以离婚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离婚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顾晓光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