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中法民一终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2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与陈亚生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陈亚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中法民一终字第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治。委托代理人:罗凯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亚生。上诉人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与陈亚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公司自身考虑及实际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0条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学辉代理审判员 郑 恒代理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诸葛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