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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阿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刘十民与杨培林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十民,杨培林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阿民初字第25号原告刘十民,男。被告杨培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十民诉被告杨培林相邻关系纠纷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对被告的起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内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十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刘十民承担(己交纳)。审判员  冯多洋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桑 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