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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州执字第1485-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伟明与被执行人姜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伟明,姜日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州执字第1485-2号申请执行人姜伟明,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姜日锋,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伟明与被执行人姜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1)莱州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8360元,已执行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5836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广周审判员  王宝壮审判员  曲国丽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振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