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曲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839号原告:曲某。���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