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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东营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孟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孟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152号原告东营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119号。法定代表人张延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洪革,东营市司法局干部。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222号。法定代表人王庆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加强,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树杰,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姬,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孟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燕华然审 判 员  韩受朋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