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莲刑初字第0043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4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2)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4月17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陕A**某某号红色本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莲湖区大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二环高架桥下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陈某某血醇浓度为93.0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检验字(2012)0156号血醇检验报告及通知书,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指认涉案车辆照片及说明,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依法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霍彪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