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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郧县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斌与程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程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郧县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200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被执行人程凌,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十民四终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程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凌于2012年3月10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程凌存款或收入24943.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杰审判员 黄循奇审判员 杨子文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