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高民一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467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西安市长安区,村民。被告赵某某,女,陕西省高陵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承担。其已预交160元,退付80元。代理审判员  陈坚红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