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刑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永平诉被执行人任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永平,任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刑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平被执行人任峰上列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0)咸秦刑初字第002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定: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0400.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8500元后案结事了,且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0)咸秦刑初字第002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咸秦刑执字第0008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王同文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振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