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蒲某军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碑刑初字第0026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某某,男。2012年1月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2)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调取新的证据,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旭阳、宫敏杰,被告人蒲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10月,被告人蒲某某系聆海装修公司业务员。2011年6月,蒲某某为公司承揽到被害人孙某某位于本市九锦台小区9号楼2单元1501室的装修工程,后聆海公司将该工程交由苏某某负责施工。完工后,因工程质量问题被害人孙某某与苏某某就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蒲某某在没有苏某某授权的情况下找到被害人孙某某,谎称其已于苏某某谈好,孙某某可用26000元将剩余工程款结算完毕,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现金20000元并折抵了本应由其返还给孙某某的6000元材料费。后苏某某向孙某某索要工程款时得知此事,向被告人蒲某某多次讨要,被告人蒲某某仅支付给苏某某10000元。破案后,被告人蒲某某的家属将赃款全部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凭证、户籍证明及被告人蒲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蒲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蒲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属代其积极退赔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蒲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12年9月4日止),并处罚金32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 璐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 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