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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会仙支行与张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620号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会仙支行,住所地:临桂县会仙镇会仙街。负责人李凤友,行长。委托代理人秦付生,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会仙支行信贷员。被告张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会仙支行与被告张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会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会仙支行负担。审判员  靳军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利平第页共页第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