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1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红诉被告胡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胡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16号原告周红被告胡魁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同年7月8日婚生一女孩取名胡柯榕。原、被告后因性格、脾气不合,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在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周红与被告胡魁离婚。二、婚生女孩胡柯榕由原告周红抚养,由被告胡魁每月付给孩子抚养费800元整,由2012年7月开始给付,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三、原、被告的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四、原、被告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钧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