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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沧民终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9-10-28

案件名称

保定意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民权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保定意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民权;南皮县精工机电配件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沧民终字第1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保定意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埃其澳·巴哥耐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宏,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秀霞,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民权,男,1959年9月9日出生,住南皮县。委托代理人周洪仓,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皮县精工机电配件厂。法定代表人高爱国,该厂厂长。上诉人保定意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皮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付 毅审判员  王济长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尧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2012)沧民终字第1124号南皮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结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保定意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民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皮县精工机电配件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认为,你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需重审时参考:一、请依法追加保定朗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涿州市益华模具厂、王桂花为本案当事人,以便查清周民权是否将入库单上的加工产品全部交给了保定意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二、请查清:09年6月29日的入库单上杨治水是否代表周民权交货?王桂花代表哪个单位在两张入库单上签字?希望你院在重审该案时,加大调解力度,尽量以调解方式审结此案。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