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云涛与被告西安市机电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涛,西安市机电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81号原告杨云涛,男,195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机电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自强西路233号。负责人李永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符可,男,1963年9月19日,汉族,西安市机电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处长。委托代理人杨荧,女,1965年1月14日,汉族,西安市机电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涛与被告西安市机电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云涛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西安市机电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公���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云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承担5元。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