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一初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瑜与被告庞海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瑜,庞海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一初字第00908号原告王瑜,女。被告庞海军,男。委托代理人张欣(系被告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瑜与被告庞海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于2012年6月21日把承揽加工费3200元一次性给付完毕,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瑜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瑜负担。审判员 肖公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佟 皓 更多数据: